(2015)建万民初字第06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华洋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华洋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6538号原告建平县华洋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风辉。被告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华洋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原告建平县华洋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建平县华洋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