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胡冰与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冰,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琨,王洪军,王发民,孙爱兰,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冰,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珊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229号(金龙中心19层)。法定代表人胡冰,经理。原审被告朱琨,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洪军,男,汉族,l974年7月6日出生,山东国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发民,男,汉族,l957年9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孙爱兰,女,汉族,l946年11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上诉人胡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琨、王洪军、王发民、孙爱兰、原审第三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胡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亦未预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代理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