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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破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破字第5号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地址在镇江市中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周文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沿江公路(338省道新城段83号)。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忱,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因被申请人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