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原树与沈建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原树,沈建川,林进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0064号原告吴原树,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伟斌,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川,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林进伟,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秀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原树与被告沈建川、林进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原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吴原树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