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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7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申运与林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申运,林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479号原告唐申运,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林雄,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申运与被告林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唐申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申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唐申运负担。审判员  林远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