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团国、梁兵国、张建华、梁林国、梁存英与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村民委员会、孙青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团国,梁兵国,张建华,梁林国,梁存英,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村民委员会,孙青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81号原告梁团国,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梁兵国,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张建华,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梁林国,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梁存英,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志兵,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孙青,男,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团国、梁兵国、张建华、梁林国、梁存英诉被告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村民委员会、孙青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团国、梁兵国、张建华、梁林国、梁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梁团国、梁兵国、张建华、梁林国、梁存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