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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8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287号原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A区22座。法定代表人李卓亮。委托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谢金秀,女,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恒都市郫县犀浦镇梓潼村。法定代表人陶锡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币18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5栋6层601号房屋【建筑面积:1142.8平方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成都克鲁什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房屋【建筑面积:339.56平方米】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5栋6层601号房屋【建筑面积:1142.8平方米】中价值18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成都克鲁什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房屋【建筑面积:339.56平方米】中价值18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