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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与南通开发区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南通开发区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住所地海门市江心沙。法定代表人许嘉宁,场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开发区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农场农科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诉被告南通开发区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