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8号罪犯周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6824.5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嘉南刑初字第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