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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临星与临海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临星,临海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020号原告:朱临星。委托代理人:陈宰正。被告:临海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黎明。原告朱临星为与被告临海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临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临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临星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