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雷志伟与孟宪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伟,孟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雷志伟。被执行人:孟宪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15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孟宪琴发放的工资每月扣留1300元,共计扣留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2015)右民初字第115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孟宪琴扣留的工资收入425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