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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林XX等与鄄城县彭楼镇大林庄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王喜连,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大林庄村民委员会,山东菏泽发电厂,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林XX,男,住鄄城县。原告王喜连,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春亮,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西平,男,住鄄城县。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大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清正。委托代理人林清正,鄄城县彭楼镇大林庄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山东菏泽发电厂。法定代表人潘升全。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桑波。委托代理人魏赋征,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XX、王喜连诉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大林庄村民委员会、山东菏泽发电厂、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王喜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进伟审 判 员  杜 坦人民陪审员  罗衍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