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恒敏与董桂玲、XX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恒敏,董桂玲,XX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78-1号原告高恒敏。被告董桂玲。被告XX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恒敏诉被告董桂玲、XX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0元及第三人马述孟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改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董桂玲、XX正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高恒敏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改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