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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鸿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案外人)王鸿禹。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C4-412。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彪,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街12号7门504室。法定代表人沈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鸿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2016年1月12日,异议人王鸿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王鸿禹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鸿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中信审 判 员  李会芝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莹速 录 员  李 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