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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25-2号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显荣,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陶成富,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25-1号保全的民事裁定,因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377751.72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吉祥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