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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屹。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亚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执行款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申请执行费;或者执行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划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账务利息44887.5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1400元,共计956287.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