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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盛学锋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盛学峰,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法人代表蒋生兵,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5628861-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12号。委托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学峰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学峰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陈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