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聂×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学勇,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学勇(别名:付久占),男,27岁(1988年10月27日出生);2010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8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聂×(绰号:然头儿),男,30岁(1985年12月25日出生);200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学勇、聂×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学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付学勇、聂×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学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学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付学勇、原审被告人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学勇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学勇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环宇代理审判员 刘 泽代理审判员 顾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乃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