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1号原告:何某,女,农民。被告:郭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