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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1号原告:何某,女,农民。被告:郭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