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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09号原告:孔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某,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原告负担1976元,本院减收1976元。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希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