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65号原告:侯某,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