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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爱芳与缪慧慧、时鸭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特2号申请人:叶爱芳,女,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缪慧慧,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县。被申请人:时鸭平,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叶爱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岿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叶爱芳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2013年12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万元、66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2013年12月25日,两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18#楼1-2004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抵押金额为95万元,该抵押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芜弋江字第2013815608号。该借款在申请人一再催促下,仅归还56万元,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110万元借款未还,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抵押的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18#楼1-2004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以优先清偿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10万元。申请人提供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条二份,《房地产他项权证》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叶爱芳所述事实。经审理查明: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2013年12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万元、66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2013年12月25日,两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18#楼1-2004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抵押金额为95万元,该抵押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芜弋江字第2013815608号。该借款在申请人一再催促下,仅归还56万元,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110万元借款未还。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事实清楚,抵押房产权属和抵押债权范围明确。申请人依法有权行使抵押权。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本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应实现的债权为110万元。据此,申请人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认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缪慧慧、时鸭平的房产(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江岸明珠18#楼1-2004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叶爱芳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1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缪慧慧、时鸭平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