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琴燕与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燕,郁海平,裘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高琴燕。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朱静华,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海平。被告裘琴芳。原告高琴燕与被告郁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裘琴芳为共同被告。因被告郁海平无法通过直接、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高琴燕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琴燕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琴燕撤回对被告郁海平、裘琴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4元,由原告高琴燕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