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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青鸽与耿培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鸽,耿培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0183民初14号原告马青鸽,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3日。被告耿培锋,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鸽诉被告耿培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青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