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马青鸽与耿培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鸽,耿培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0183民初14号原告马青鸽,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3日。被告耿培锋,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鸽诉被告耿培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青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