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柱、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柱,李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2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柱,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艳荣,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李柱、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