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6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柱、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柱,李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2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柱,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艳荣,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李柱、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