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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耐特尔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耐特尔化工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231号原告厦门市耐特尔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后埔村10组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1441-4。法定代表人杨立伟,总经理。被告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号。法定代表人林瑞梅。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耐特尔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耐特尔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耐特尔化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