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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泸州市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1998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订婚。1999年5月13日,原、被告在白沙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并共同前往海南省琼海市务��。2000年农历12月20日,被告趁原告外出干活时,悄悄从工地上出走。被告出走后,原告曾到被告娘家及多处地方寻找,均无下落。2006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开庭时外出务工未到庭而按撤诉处理。此后,原告又多方打听仍不知被告下落,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十四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1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外出在海南省琼海市务工。2000年腊月,被告无故离开原告,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无下落。另查明,原告曾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还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2006)合江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书、合江县白沙镇灵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长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唐光连、张光连、赵才先的调查笔录为据,本院依法综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被告自2000年腊月起,无故离开原告,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为体现婚姻自由原则,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容人民陪审员  白廷海代理审判员  伍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