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昌梅与被执行人王泽铭、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昌梅,王泽铭,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邱昌梅,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泽铭,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邱昌梅与被执行人王泽铭、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昌梅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昌梅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王泽铭在银行的存款5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王泽铭相当于5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康 娜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