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含明与杨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含明,杨自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含明,甘南县含明种子经销站业主,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自瑞,男,汉族,1947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再审申请人张含明因与被申请人杨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含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