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学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张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天津市粉丝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3847344-5。法定代表人刘世钦,经理。被执行人张学勤,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外国语中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龙富园*******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1********。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勤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0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826.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8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