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行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行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雯,局长。第三人郭守雪,***生,汉族,住***。上诉人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语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佐莲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