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坤霞与周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坤霞,周太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224号原告魏坤霞,女,1969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太新,男,1970年6月8日生。原告魏坤霞与被告周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3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份,���告魏坤霞在被告周太新承包的新泰龙城工地打工,经结算,被告周太新欠原告魏坤霞工资3360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周太新给原告魏坤霞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魏坤霞人民币3360元周太新20**年4月27日”。该款项被告周太新至今未支付原告魏坤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太新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魏坤霞工资款人民币3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太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巧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