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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7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波。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以被告王某某现在沙特阿拉伯务工,不能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