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足赤与陈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足赤,陈经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金足赤,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陈经宇,男,40岁,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足赤诉被告陈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足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足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足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