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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足赤与陈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足赤,陈经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金足赤,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陈经宇,男,40岁,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足赤诉被告陈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足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足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足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