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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双龙与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双龙,洪汉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1号原告:林双龙,经商。被告:洪汉高,经商。原告林双龙诉被告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林双龙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双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双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双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