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双龙与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双龙,洪汉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1号原告:林双龙,经商。被告:洪汉高,经商。原告林双龙诉被告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林双龙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双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双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双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