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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宝贵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徐宝贵,男,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继红(受徐宝贵的特别授权委托),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健康路87号。负责人唐安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晨、虞敏(均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贵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贵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宝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贵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4500元,合计4825元,由徐宝贵负担32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负担4500元。审 判 长  吴鸿达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