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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2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甘圣金、沈安新与徐华兵、徐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圣金,沈安新,徐华兵,徐芹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2420-1号原告甘圣金。原告沈安新。委托代理人朱应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兵。被告徐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圣金、沈安新与被告徐华兵、徐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华兵、徐芹凤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