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振平、刘从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振平,刘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6财保7号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滕刚,男,局长。被申请人赵振平,男,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刘从霞,女,农村居民。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赵振平、刘从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赵振平在麻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振平在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黄 键执 行 员 郑卫华执 行 员 滕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路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