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尹希贵与李中香王福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希贵,李中香王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80号原告尹希贵被告李中香王福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中香、王福金所有位于安丘市青云花园91号楼5单元510室房产(证号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