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占江与马建民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江,马建民,邢忠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6号原告王占江,无业。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马建民,个体户。被告邢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江与被告马建民、邢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江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占江承担。审判长 郝春燕审判员 XXX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