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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占江与马建民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江,马建民,邢忠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6号原告王占江,无业。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马建民,个体户。被告邢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江与被告马建民、邢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江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占江承担。审判长  郝春燕审判员  XXX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