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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德与被告林晓兰、陈伟棋、黄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德,林晓兰,陈伟棋,黄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9号原告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林晓兰,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伟棋,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梁平,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林晓兰、陈伟棋、黄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荣德承担。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