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德与被告林晓兰、陈伟棋、黄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德,林晓兰,陈伟棋,黄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9号原告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林晓兰,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伟棋,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梁平,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林晓兰、陈伟棋、黄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荣德承担。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