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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长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39号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水家园2-3-102号。法定代表人杨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兴。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兴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凤晖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