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庞宇超、谢金梅与杨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宇超,谢金梅,杨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96-2号原告庞宇超。原告谢金梅。被告杨友文。原告庞宇超、谢金梅诉被告杨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宇超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316.944万元减少至16.94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已不属于我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俞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