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当然与徐秀锦、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当然,徐秀锦,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58号申请执行人郑当然,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徐秀锦,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当然与被执行人徐秀锦、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徐秀锦返还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亚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徐秀锦、王亚丽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徐秀锦、王亚丽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当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