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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吴广民与万志彬、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民,万志彬,徐敏,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吴广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516,住。被执行人:万志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716,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徐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41X,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业霖,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吴广民申请执行万志彬、徐敏、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志彬、徐敏、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韶武法执字第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彬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