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6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李剑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李剑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747号之二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金钱街3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王坚,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李剑君,女,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5102281020。委托代理人涂传忠,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李剑君之子。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剑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志胜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