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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少波与傅远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波,傅远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陈少波,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冉,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亚鸽,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远见,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志敏,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铁淞,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波诉被告傅远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少波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