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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佳麒、陈大弟、叶培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佳麒,陈大弟,叶培木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7号申请人:王佳麒,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法定代理人:应某,女,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系王佳麒母亲。申请人:陈大弟,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申请人:叶培木,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人王佳麒、陈大弟与被申请人叶培木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普通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为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叶培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志勇?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