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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庆利、马培倩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庆利,马培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文晋,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管奇,李桂林,该委干部。被执行人:王庆利,男被执行人:马培倩(系王庆利妻子),女。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庆利、马培倩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标的为5588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卫计征决(2015)30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