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甲,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乙,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丙,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丁,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新建区象山镇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村民及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丁等人为了收回1995年过册给垾角村拜下自然村的166.8亩水田,在到新建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被受理的情况下,又通过到县、市、省三级信访部门上访的形式给象山镇政府施压。2015年4月8日上午,在得知象山镇党委书记李XX在镇政府办公的情况下,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丁召集被告人熊某乙、熊某丙等四十多个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村民聚众冲击象山镇政府,村民熊X四在新建县象山镇政府党委会议室喝农药(经鉴定:未含农药成分)、被告人熊某乙用凳子砸桌子、被告人熊某丙用烟灰缸砸桌子、村民熊X五爬上桌子冲过来要打该镇书记李XX和镇长张XX,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经鉴定:损坏桌椅、烟灰缸价值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5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村民及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等人为了收回1995年过册给同镇垾角村拜下自然村的166.8亩水田,在到当时的新建县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又通过到县、市、省三级信访部门上访的形式给象山镇政府施压。2015年4月8日上午,在得知象山镇党委书记李XX在镇政府办公的情况下,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丁召集被告人熊某乙、熊某丙等三、四十个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村民来到象山镇政府,在镇党委会议室要镇党委书记李XX对该事情给予答复,村民熊X四喝下随身携带的农药,经鉴定:该农药未含农药成分。为此,村民情绪极为激动,被告人熊某乙用凳子砸桌子、被告人熊某丙用烟灰缸砸桌子、村民熊X五爬上桌子冲过来要打该镇书记李XX和镇长张XX,被镇、村干部拖住劝阻,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损坏桌椅、烟灰缸价值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四十多个永丰村三坊自然村村民到镇政府来找李书记,李书记和张镇长就在党委会议室接待了他们,我是后来进去会议室的,当时四十多个永丰村三坊自然村村民都在党委会议室,我进来后就挤到李书记身边坐,这些村民都是你一言我一语的跟李书记提要求,李书记就叫这些村民选出几个代表来谈,但是这些村民说自己都是代表,李书记见他们不选出代表就没有跟他们谈。这些村民见到这种情况就吵闹起来,熊X五也情绪激动拿手用力拍桌上,旁边的人就说“你有事就说不要拍桌子”,熊X五才没有继续拍,有些村民就叫喊要死到这里,这时熊X四打开衣服从怀里拿出一瓶农药,拧开盖子喝了一口,喝完后盖上盖子放回怀里去,然后就蹲下来躺到地上了,当时熊X四就在我身边喝的农药,我看的非常清楚:我赶紧叫人送医院,旁边的人就将熊X四抬出去送医院。其他的村民情绪非常激动对李书记叫到“这样死了人,你们镇政府是不得脱身的”,有村民从会议桌上拿了烟灰缸砸在桌上,听旁边的人说熊某丙砸的,我看到熊某乙拿凳子砸在桌上,熊X五爬到桌子上去想爬到李书记那边去,旁边的人就把他拖住。后来我们镇干部就把这些村民劝出党委会议室了。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九点多钟,象山镇永丰村熊某乙、熊某丙、熊X五、熊X四等三十多位村民来到我办公室,我就叫他们到会议室去,我的办公室太小,接待不了这么多人。我就带着他们到了会议室,熊某丙进来就要我表态,要我支持他们的要求。我要他们选五个代表和我来说,熊某丙就拿农药出来叫他母亲喝,他母亲不答应。熊某丙就拿烟灰缸朝我和镇长张XX砸过来,熊X四就冲到前面来说,你不喝我来喝。就把农药喝下去了。熊某乙拿起会议室的凳子砸在桌子上。熊X五爬上会议室的桌子上,冲过来要打我和张XX。他们把我和镇长逼到会议室的墙角,砸烟灰缸、砸凳子,冲过来要打我们。最后等镇里、村里的其他干部过来才劝说走的。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当时熊某丁、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等人在场,熊某乙、熊某丙砸会议室的烟灰缸、桌子等,熊X四就喝了农药,以死来逼镇领导表态,村民把我和书记逼到会议室的墙角,砸烟灰缸、砸凳子,冲过来要打我们,最后村民被镇里、村里的其他干部劝说走的。搞得整个上午镇政府无法办公,社会影响恶劣4、证人熊X六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点多钟,我听说有三、四十个永丰村三房自然村的村民在象山镇政府党委会议室跟李书记、张镇长谈事,我怕这些村民闹事也进党委会议室看看。当时这些村民情绪激动地在叫喊,我就叫一些妇女先出去,我看到熊某丙拿一瓶农药给一名妇女,并对她说“你吃嘛,你怕死呀”,那名妇女把农药放到身上去,这时熊X四从怀里拿出一瓶衣药,拧开盖子喝了一口,喝完盖上盖子后被我抢下来了,接着熊X四就躺到地上。这种情况下其他的村民乱成一团,熊某丙从会议桌上拿了烟灰缸砸在桌上,旁边有村民拿一把凳子也砸在桌上,还有几个村民从桌上爬过去准备打李书记和张镇长,熊某丙也想冲过来打李书记和张镇长,李书记和张镇长都被她们逼到会议室角落里面去了,我们赶紧上前拖开他们。后来我们就把这些村民劝出党委会议室,旁边的人也将熊X四抬出去送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5、证人夏XX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我在办公室办公,我看到三、四十个永丰村三房自然村的村民聚集在镇司法所楼下好像在争吵什么,过了一下子我看到李书记、张镇长从司法所那栋楼走过来,那些村民也跟在后面,我也下楼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李书记、张镇长和那些村民到了镇党委会议室,我也进去了。这些村民情绪都很激动,其中有村民质问李书记为什么还不解决他们田的事情,李书记跟他们说选几个代表出来谈,但这些村民说他们没有代表,然后你一句我一句的说。其中有一个叫熊X五边说边用手很有力地拍了一下桌子,旁边的人就叫他不要拍桌子。然后,我看到熊X四从怀里拿出一个塑料瓶子,拧开盖子喝了一口,喝完后盖上盖子后放回怀里去,接着他就躺到地上。我当时站在熊X四斜对面。其他的村民情绪就非常激动就叫到“这样死了人,你们镇政府是不得脱身的”,然后我看到一个穿红色上衣的中年男子从会议桌上拿了烟灰缸砸在桌上,后来我听旁边的人说他叫熊某丙。熊某乙拿一把凳子也砸在桌上,熊X五爬到桌子要打李书记和张镇长,旁边的人就把他拖住。当时还有几个村民想冲过来打李书记和张镇长,我们镇里的领导闵XX、陶XX、熊X七、陈X以及在场的机关干部在拼命的拦阻他们,我也站在李书记前面不让村民过来。后来我们就把这些村民劝出党委会议室,旁边的人也将熊X四抬出去送医院。6、证人熊X七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9时许,在象山镇镇政府发生打砸一事时,我在场,我当时作为政府干部,一直在场做工作。村里俩个小组长熊某丁和熊某甲,还有一个叫熊某丙的,我认识,也在里面带头起哄,其他人我叫不出名字,只是见过面。7、证人涂XX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时许,我在镇里碰到永丰村的熊某甲,他问我李XX书记是否在镇里,我问他怎么知道的,他说看到李书记的车子在院子里,熊某甲就讲永丰村三房村的村民要到镇里来。不一会儿,永丰村的支部书记熊X一打电话给我说永丰村的村民到镇里找李XX书记去了。我就马上到李XX书记办公室去看,看到垾角村书记在汇报工作。这时听到楼下有村民在骂李XX书记,今天不解决就不允许李书记走,李书记听到这种情况,也和我走下办公室来到村民当中,讲到对面的大会议室去,那伙村民围着李XX和镇里干部一同来到原党委会议室,镇干部和村民面对面坐,因村民有三十多人,没有坐的地方,李XX就叫村民选出几个代表来,那坐在桌子边上的熊某丙就叫没有代表,我们都是代表,其他村民也讲,今天不帮他们解决,他们就拿被子到镇里睡,并拿出农药,讲要死在镇里,突然村民熊X四站出来,拿出一瓶农药讲,你们不喝我喝,并把拿出的农药喝下去,村民就开始大乱,并砸会议室的东西,镇里的熊X七部长就强行出会议室,开车把喝了农药的熊X四送县医院抢救去了。8、证人陶XX的证言,证实有个经常抓蛇的男子说:我来带头吃药。就从身上拿出了药,往嘴里倒,镇里干部陈X离他最近,就上前把药抢掉,他们自己的村民也上前制止他,该男子就倒在地上,村民看到后,情况更加激动,就过来要打李书记,我们政府的人也上前制止他,其中他们村的一个小组干部也上前拖,我就叫熊部长送喝药的男子去医院救治。之后,有个高个子的男子用椅子砸会议室的桌子,砸了烟灰缸,边砸边指着李书记说“你这个X崽子,你不得脱身。”后来这些村民被人陆续地劝说到楼下外面的花坛旁边。9、证人熊X八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九点多钟,象山镇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有三、四十名村民来到镇政府,要求镇领导表态,将早些年拿给象山镇垾角村拜下自然村耕种的水田拿回来,并在镇党委会议室以吃农药、砸烟灰缸、砸办公椅等过激行为闹事。10、证人万XX的证言,证实永丰村三十多位村民在二楼会议室里面,将镇书记、镇长逼到墙角,现场并扬言要打李XX书记,不允许镇长、书记离开,其中永丰村村民熊某乙等人拿凳子砸二楼会议室的桌子。11、证人闵XX的证言,证实象山镇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有三、四十名村民因与垾角村水田纠纷在镇政府闹事。12、证人万X一的证言,证实其中熊某丙、熊某乙二人在楼上会议室和政府空地上是闹得最凶的人。13、证人万X二的证言,证实永丰村民“洲子”拿椅子砸了二楼的会议室。14、证人熊X一的证言,证实4月8日早上李XX书记打电话到我,叫我到他办公室去,接电话时,听到李XX办公室好吵,认为是三房村的村民在李书记办公室闹事,我就打电话到涂XX主任,叫他到李书记办公室去,后来涂XX回电话,讲没有三房村的村民在李书办公室。我赶到了李书记办公室,坐下没有十分钟,村民就来了,我就下楼去拦三房村的村民,村民最后来到二楼的李XX办公室,人太多了,有近三十个人,李书记就叫他们到党委会议室去,我就带村民到党委会议室去,在党委会议室李书记讲,不要这么多人,村民可以派几个代表出来谈,我就在会议室门口劝村民出去,留下几个代表就可以,坐在里面的熊某丙叫得声音特大,讲哪个村民都是代表,不出去,我在劝村民出去,没有想到熊X四拿瓶农药出来喝,并喝了一口,躺在地上,我马上要熊X四吐出来,他不肯,我就和熊X九,熊X十抬他下楼去抢救,后来会议室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15、证人熊X二的证言,证实4月8日上午我没有去,因为有一个99岁的母亲要我照顾,当时上午9时许,熊某甲、熊某丙带村民走我家门口过,叫我也到镇里去闹,讲李XX书记在镇里,我就向他解释,母亲要我照顾,抽不出身。我再三叮嘱熊某甲等人到了镇里,不要砸东西,不要打李XX书记等干部,没有想到最后还是出事了。16、证人熊X十一的证言,证实4月8日上午我到熊某乙的杂货店来,当时熊某乙和他老婆、熊某丁、熊X十四、熊X四在玩牌九,后来熊某甲叫我们去镇政府找李书记,我们就到镇政府去,熊某甲、熊X十四是搭我的面包车去的。我们到李书记办公室找他,李书记叫我们到对面的党委会议室去谈,我们就过去了。在会议室李书记叫我们选出代表来谈,有人就说“选什么代表,我们都是代表”,我们叫李书记给个答复,李书记没有表态,熊X四从身上拿出一瓶农药喝了,看到这种情况有村民拿烟灰缸砸桌子,有村民拿凳子砸会议桌。我和熊X十、熊X十四将熊X四抬出会议室,我问熊X四有事没有,他说没有事,我们开车将熊X四送到象山镇卫生院后就离开了,后来熊X四被转到县人民医院,还洗了胃。第二天我就问熊X十“熊X四怎么那么严重嘛,还到县人民医院洗胃去了,熊X四当时跟我讲没有事的呀”,熊X十跟我说“没有事的,喝的农药瓶子里面装的是水”。17、证人熊X十二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熊某甲、熊某丁召集村民在熊某乙开的杂货店里开会,他们没有叫我开会,当时我在店里卖农药,开完会后熊某甲、熊某丁他们带人到象山镇政府去,我也跟着一起去。18、证人熊X十三的证言,证实我到镇政府时听在场村民说熊X四吃了草甘磷的农药,我当时就说了一句“吃了药,还不要死了”,还听说三房自然村村民把镇政府的凳子砸掉了。19、证人熊X十四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和村民一起在象山镇政府闹事,去了30到40个人,是小组长熊某甲和熊某丁叫去的,当时自己在熊某乙店里打牌不肯去的,是他们讲给政府施加压力就不去,分田就有份,之后村民才陆续去的,看到村民熊X四喝农药、用烟灰缸砸桌子等。20、证人熊X十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和村民一起在象山镇政府闹事,是小组长熊某甲叫去的,熊X四告诉自己喝的是假农药。21、证人李X一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在村里自己开的杂货店和熊某丁、熊X四、熊X十四坐在店里打牌九,我老公熊某乙在旁边“钓鱼”。后来熊某甲到店里来找熊某丁到镇里去,熊某丁在桌上玩牌不想下桌,熊某甲和熊某丁说了几句话,熊某甲和熊某丁就开始叫在场的村民一起到镇政府找李XX,开始大家都不想去,但熊某甲和熊某丁就开始骂大家“你们这群鳖仔子,要田的时候不去,分田的时候就要有份”、“哪个不去,到时候分田就没有份”。就这样熊某丁叫了几个人去,熊某甲叫了几个人去,熊某丙也来到我店里辱骂那些不想去的村民,这样大家就到镇政府找李书记去了。22、鉴定意见,证实损坏的会议椅价值100元,烟灰缸价值15元。送检的农药未发现溴乱敌隆、大隆、甘草膦农药成份。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和现场平面图,证实象山镇会议室会议桌的桌面上玻璃碎块散落面积为120厘米×80厘米;桌面上南侧距西边缘160厘米处见有三条长度不等的条状印压痕;会议室内靠北侧靠会议桌东段地面摆放两张靠椅,两靠椅之间桌沿内侧下端地面见一绿色瓶盖会议室内靠北墙西侧见一侧倒的靠椅;会议室内靠南墙西侧见一躺倒的木椅;会议室内南侧靠会议桌中段偏东侧有一靠椅,靠椅座面下撑脚的横杠断裂脱落,地面见脱落的木质横杠。2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标有草甘磷铵盐字样的农药一瓶。2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8日上午7时许,我到镇政府办事时,碰到了在我村里蹲点的镇干部涂XX,谈了一会儿,我就回家吃饭了,之后,大概9点多钟我就打电话给我村里六队的小队长熊某丁问他在哪里,熊某丁说在熊某乙店里推牌九,我就到熊某乙店里,看到熊某丁、熊X四、熊某乙的老婆“玲子”、熊X二等人正在推牌九,旁边有十多个老人、妇女在看,过了一会儿,过来了五六个老人对我们说你们还在玩牌九,不到镇里找书记李XX,给政府施压,帮我们解决农田问题,熊某丁他们就没有玩了,我就叫了熊X二、熊X三到政府去,熊某丁也叫了几个看推牌九的人到镇政府去,熊某乙也叫了几个人,熊某丁和熊某乙跟去镇政府闹事的人说;“如果不去,到时候分田地就没有份”,我们一些人陆续到了镇政府,大约有三十多人就去找镇书记李XX,到了李XX书记办公室,李书记正在办公,熊X四就和李XX书记说“今天不解决我村里农田的事,我就吃农药死给你看”等话,李书记看到村民比较多,就叫我们村民到镇党委会议室,到了之后,李书记就说你们这么多人,怎么谈得成,选几个代表出来,村民就说没有代表,个个是代表,站在后面的熊X四就把农药拿出来吃了一口,就倒下去了,这时村民就开始闹事,熊某丙拿烟灰缸砸桌子,熊某乙拿椅子砸桌子,一些妇女和老人拦住李XX书记、张XX镇长不让走,还有一个村民站在桌子上拿椅子砸桌子,村里书记熊X一就叫我和熊某丁把这些村民拖出去,然后我和熊X一及熊部长把熊X四送到县医院抢救,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6、被告人熊某乙的供述,供认今天上午我们村里的老人、妇女跟我们说,我们跟垾角村拜下自然村的水田纠纷的事情跑了这么久还没有个结果,要我们到镇政府去问一下。就这样我们四、五十个永丰村三房自然村村民上午九点多钟就到象山镇政府去找李书记谈,李书记和张镇长就和我们到二楼的党委会议室来谈,我进会议室一下子后就出去接电话去了,接完电话后我听到会议室有村民叫有人喝了药,还有人砸东西砸的砰砰响的声音,我到会议室后看到熊X四喝了农药躺在地上,桌上有砸坏的烟灰缸碎片,我就很气愤拿一把凳子砸在桌子上,凳子的登脚被砸坏了,没有砸到人,旁边有村民辱骂李书记,我跟着辱骂李书记“你这个卖鳖崽,不就是得了对方的好处,收了别人的钱喽”、“今天人死了,你也不得脱身,要告到你垫棺材底的”,后来我们村民将熊X四抬出来送到医院去,镇里干部和我们村里书记也跟着去了,我们村民走出党委会议室后坐在镇政府院子操场上,我和熊某丙在操场上辱骂李书记比较凶点,我说了“你这个卖鳖崽”、“死了人就一定要告倒你”等辱骂人的话语,直到十一点钟我才回家去,村民也陆陆续续地走了。27、被告人熊某丙的供述,供认我到了镇政府后,我们就到李书记办公室去,在办公室门口熊X一拦住我们,说里面人多坐不下,李书记就叫我们到对面的党委会议室去,我们就过去了。李书记、张镇长都到会议室来了,我先对李书记说“这个水田纠纷经过这么久,你们还没有给我们一个答复,今天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李书记就让我们派出代表来谈。我当时拍一下桌子,旁边有村民好大声音地说“没有什么代表,我们都是代表,今天你们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这时熊X四喝了农药后躺在地上,我和几个村民就抬熊X四出去。我娘等几个老人家就站在会议室门口,我就指着我娘说“娘呀,年轻人不应该死,你们老人家应该吃农药去死”,我还看到有人拿凳子砸会议室的桌子,具体哪个人我没有看清楚,还有一些老人家堵在会议室门口说“死了人,不能让李书记走”。我回头到会议室后,从桌上捡起一个烟灰缸砸在桌上,后来有三个村干部把我拖出去了。28、被告人熊某丁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8日上午八点多钟,我和熊某乙的老婆“玲子”、熊X四、熊X十四四人在熊某乙店里玩“大牌九”,熊某乙在旁边“钓鱼”,旁边有十多个村民在看。在玩的时候,熊某甲打电话给我,他跟我说李XX书记在镇里,叫我和熊X十四、熊某乙和村里的人都到镇里去,我说不去。过了十多分钟,熊某甲就到我们打牌的地方,他骂我们不去镇里到时分田都没有份,我和熊某乙就停下来不玩了,我和熊某乙就跟旁边看我们打牌的村民说“走走走,大家都要去,这是大家的事”。后来我回去换了一下衣服,就自己骑摩托车到镇里去了,我们陆陆续续有三十多个村民到镇里来。在象山镇党委会议室,李书记跟我们说你们这么多人,怎么谈的成,派代表出来。村民就说没有代表,我们个个是代表。站在后面的熊X四就冲出来对李书记说“李书记,你今天不解决村里的水田问题,我就死给你看”,说完就拿出一瓶农药往口里吃了一口,然后就倒在地方。其他的村民看到熊X四倒在地上就情绪比较激动,熊某丙就拿烟灰缸砸会议室桌子,熊某乙就拿椅子砸会议室的桌子,还有一个村民就跳上桌子要冲过去打李XX书记,我没有注意哪个村民。我们村书记熊X一、镇里的熊X七部长、熊某甲等人就抬着熊X四下楼到医院去了。有一些老人家和妇女就围着李XX书记和张XX镇长不让走并说“人都要死了,还不解决问题”,围住他们五、六分钟,经过做工作都陆陆续续散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行为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熊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熊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熊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术亮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人民陪审员 方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